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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8年度工程项目(监理)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并确定了新一期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监理项目。

  监理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从定点监理企业名录直接选取1家成交。监理费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单独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额度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二、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执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在《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8年 9月 30 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定点企业

  定点企业通过公开资格审查方式确定,按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两包,第一包为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第二包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最低优惠率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采购程序

  (一)定点企业确定

  监理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从定点监理企业名录直接选取1家作为服务企业。

  (二)定点备案

  定点企业确定后三日内,由成交定点企业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供应商平台,在“定点采购——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录入新项目”菜单中,详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监理定点企业提供的优惠率不应低于入围时提供监理费优惠率。

  定点企业填写完成后,各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对定点企业填写的《备案表》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即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并凭《备案表》与定点企业签定监理合同,参考文本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

  (三)定点企业评价及管理

  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附件5),对定点企业的服务做出评价。填写该表并经国采中心确认后,各单位监理项目方正式完结。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规定,监督定点企业的服务,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并向国采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投诉表》(附件6),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五、监督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单位项目顺利实施。将就监理合同签订、合同履约、从业规范等方面对部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监理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各单位要注意避免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合同执行中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内部监理企业

  各单位所属的监理企业,经国采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流程承接本系统限额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并参照定点企业接受国采中心监督管理。

  七、施工许可证办理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可持本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盖章的备案表、项目投资批复文件、监理合同到国采中心审核盖章后,携带三方盖章的备案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前往北京市住建委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9、83083527,传真:010-83084769。

  附件:

  1.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定点企业名单(含优惠率)

  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5.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

  6.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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