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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关于遗失、污损书刊的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     来源:农业部机关服务局图书档案处

  1.本馆藏书为登记在册的部机关固定资产。读者对书刊应予爱护,不得批点、涂改、折角、描绘、撕页、污损及损坏条形码、书标等。读者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书刊完好程度,发现画线、批注、涂画、圈点、撕割、残缺等污损情况,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由工作人员进行标注或暂停借出。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2.借阅的图书、期刊、报纸应注意保存和爱护,如有遗失和损坏,应予赔偿。赔偿办法如下:

  (1)赔还原书刊,确实买不到原书刊须双倍赔偿。

  (2)无法重新购置的孤本书、贵重书,按原价的五倍赔偿。

  (3)污损无法重新购置的孤本书、贵重书、稀有书,除加倍赔偿外,还须归还原书。

  (4)在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借书。

  (5)成套的多卷书,连续性出版物、期刊等,如遗失其中一册,若购不到原书按整套书价赔偿。

  3.拒不赔偿者,图书馆将通知借阅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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